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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话风险,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作为主要的金融产品,在被广大群众接受的同时,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消费者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非法集资陷阱。为引导大家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小安为您列举了一些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谨防非法集资诈骗。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集资诈骗案

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警示: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熟人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尤其是高息回报要谨慎;其次要掌握基本的保险常识,具备基本的合同识别能力,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服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电话回访等工作。

 

案例二:某公司从业人员违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案

2015年9月底,某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参与销售的理财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该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倒闭。上百名投资者聚集在北京金融街向该保险公司维权,投资者表示,以为是该公司的保险产品才买的,合计60亿元投资款不翼而飞。该保险公司回应称,业务员私下违规推介该理财产品的规模约为1亿元左右,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案例警示:

在投资理财前,不仅要知晓打算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属性,还要确认理财产品发行人、销售方是否取得发行、代销资格。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等。

 

案例三:“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没有金融业务资质的一般工商企业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2016年12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警示: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轻信不明身份的机构或个人 要了解一家公司的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

 

通过以上案件可见,非法集资一般都满足四个特征,即“非法性”,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性”,通过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不特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般来说,披着保险“外衣”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分子为蛊惑群众投入资金,往往采取以下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

二是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

三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

四是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

五是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

 

每个非法集资案件就像个资金亏空的大“坑”,一旦发现涉案嫌疑,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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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戴面具,陷阱多多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