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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未及时变更受益人争议案

2021-09-08.众安头条

一、案件回顾 


(一)投保情况

2019年10月,张某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意外险,保额30万,年缴保费2356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妻李某某,保单合计缴纳两期保费共计4712元。


2021年3月,张某因意外不幸去世。经调查发现,2020年5月,张某已与妻子李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张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


(二)投诉内容


张某的父亲在整理杨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份保单,要求以继承人身份继承该份保险金。


张某的前妻李某某得知后,认为保单受益人是自己,理应继承该保险金。遂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原配偶的受益权是否自动解除?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张某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某,其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没有另外约定的前提下,“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即本案在被保险人张某死亡时,原受益人李某某的身份已发生了变化,而非张某的妻子,故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张某的死亡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三、处理过程


1.保险公司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李某某和张某在发生意外之前因感情破裂离婚,且张某与李某某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 


2.依照我国《保险法》、《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李某某解释其不作为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原因,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保险人张某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则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全部继承张某30万元的保险金,驳回李某某要求理赔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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